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德广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4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923民初482号 |
案号 |
(2016)鲁0923执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德广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59631.54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4月19日,应按双方约定利率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满之日); 二、被告山东德广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80938.89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4月19日,应按双方约定利率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满之日); 三、原告对抵押的东房权证接山镇字第003930号房屋、东房权证接山镇字第008624号房屋及东平国用(2010)第254号项下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邱德广、贾春玲对上述一、二项借款本息在最高保证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邱建、曹园园对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在最高保证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邱德广、贾春玲、邱建、曹园园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山东德广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00元,由被告山东德广工贸有限公司、邱德广、贾春玲、邱建、曹园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6-24 |
发布时间 |
2017-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宜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23689477000W |
登记机关 |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接山乡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