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德盈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5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12民初1993号 |
案号 |
(2017)鲁0212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德盈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借款本金6853960.24元及利息、罚息(截止到2016年11月22日的利息人民币395674.2元、罚息人民币10079.82元,其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数额按照双方约定计算); 二、被告青岛德盈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39650元; 三、原告对被告青岛德盈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前海西社区房产(他项权证书编号为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129937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有权以该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刘存强、王海艳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德盈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13 |
发布时间 |
2017-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存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4664501940W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青大十五号路南侧、韩海路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