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6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成民终字第165号 |
案号 |
(2014)温江执字第000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昌国鸿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7月17日期间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4000元。 二、被告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自2011年7月18日起计算)向原告昌国鸿支付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400元至交付房屋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费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3-12-30 |
发布时间 |
2015-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生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0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