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扬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8********1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岚民初字第1055号 |
案号 |
(2020)闽0128执恢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扬武、候华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潘家平借款本金人民币348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0万元自2012年5月10日起计息,借款本金40万元自2012年7月29日起计息,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2年8月10日起计息,借款本金50万元自2012年8月20日起计息,借款本金110万元自2012年10月9日起计息,借款本金18万元自2012年10月26日起计息;上述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