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荣星皮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2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11民初9866号 |
案号 |
(2017)粤0111执79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胡文安、张萍向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599572.9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3月15日按月利率12‰计算;以599572.98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6日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8‰计算;复息按18‰计算); 二、被告潘蕾、彭秀琼、潘烨洋、潘静、广州市白云区晋豫皮具商行、广州市荣星皮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96元、保全费3518元,由八被告负担。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8-24 |
发布时间 |
2017-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562253050T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39号四层4088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