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胡氏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虎商初字第01535号 |
案号 |
(2016)苏0505执1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胡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AA15060056ABX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6年2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江阴胡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租赁物: 标的物名称\t规格及型式\t制造厂商\t数量\t单位 通用桥式起重机\t\t\t1\t台 通用桥式起重机\t\t\t1\t台 电动单梁起重机\t\t\t1\t台 电动单梁起重机\t\t\t1\t台 电动单梁起重机\t\t\t1\t台 通用桥式起重机\t\t\t1\t台 通用桥式起重机\t\t\t1\t台 龙门铣床\tTX2035\t青岛岳骏\t1\t台 端面铣床\tHF-1DXQ3015\t余姚恒丰\t1\t台 三、被告江阴胡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支付租金440220元(截至2016年2月15日)。 四、被告江阴胡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按未付租金计算的损失1924858元。 五、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租赁物与被告江阴胡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江阴胡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项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江阴胡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江阴胡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租赁物与被告江阴胡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江阴胡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项债务后,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江阴胡氏机械有限公司、江阴梦工房制衣有限公司、胡金龙、谭韩英、胡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阴胡氏机械有限公司、江阴梦工房制衣有限公司、胡金龙、谭韩英、胡芳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江阴胡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88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1721元,被告江阴胡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胡氏机械有限公司、江阴梦工房制衣有限公司、胡金龙、谭韩英、胡芳负担27164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31 |
发布时间 |
2016-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谭韩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工业集中区兴业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