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德合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0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相商初字第01023号 |
案号 |
(2016)苏0507执18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德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律师费7636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3076360元。同时,被告苏州德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应偿付原告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上述付款义务被告苏州德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德合集团有限公司、德合集团农发投资担保(苏州)有限公司、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吴德合对被告苏州德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德合集团有限公司、德合集团农发投资担保(苏州)有限公司、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吴德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德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68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1858元,由被告苏州德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合集团有限公司、德合集团农发投资担保(苏州)有限公司、德合集团苏州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吴德合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20 |
发布时间 |
2016-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德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704085030T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