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通商初字第00968号 |
案号 |
(2016)苏0612执10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志华、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帅军借款本金111000元,并按月息2%分别支付231000元自2014年4月27日至2014年7月18日的利息,171000元自2014年7月19日至7月21日的利息,111000元自2014年7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6元,由原告承担686元,其余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不服判决的数额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20 |
发布时间 |
2016-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小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12735326140C |
登记机关 |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建设路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