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鲁荣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02********14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513民初225号 |
案号 |
(2019)粤0513执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鲁荣燕、冯峻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曾繁宏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广西钦州市金川贸易有限公司应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钦州市金川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鲁荣燕、冯峻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计8925元,由被告鲁荣燕、冯峻豪、广西钦州市金川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20 |
发布时间 |
2019-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