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市双龙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11民初5571号 |
案号 |
(2018)辽0211执1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市双龙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岭支行借款本金21,000,000元。 二、被告大连市双龙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岭支行借款利息(截止2016年11月20日,欠息2,774,123.54元,自2016年11月2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大连市双龙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村、权证号为庄国用(2013)第0515号、使用权面积15,427.6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村厂房1层、产权证号为庄房权证庄私字第201305711号、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的厂房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被告大连市双龙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案涉抵押物依法行使抵押权,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杨凤琴、被告孟凡举对于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岭支行行使上述抵押权后未获清偿部分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7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时间 |
2018-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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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凤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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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