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师培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25********0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25民初807号 |
案号 |
(2021)云2925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师培勤、赵桂香共同归还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056元及截止2020年8月20日止的利息22186.39元,合计221242.39元,并承担借款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1.74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相应复利(限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8月止共11个月每月20日前付20000元,2021年9月20日前付清剩余的全部借款本息)。二、由被告师培勤、赵桂香支付给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1500元(限期2020年10月20日前付清)。三、如被告师培勤、赵桂香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应款项,则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两被告逾期次日起可对剩余全部款项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