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民初4767号 |
案号 |
(2019)苏1311执48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龙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0672017.22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93204.5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以190777.3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以285227.2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以382733.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以477050.2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以574487.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以672017.2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以10672017.2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六计算)和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朱军对被告江苏龙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龙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龙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豫区顺河镇龙嫂路的50840㎡土地、13769.54㎡房产及16条自动包装线、16条膨化机设备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56元,由被告龙嫂公司、春绿公司、朱军负担(原告同意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时间 |
2020-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德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704020843C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宿豫经济开发区张家港大道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