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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江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4********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2民初4192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22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鸿尔有色合金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借款本金14999999.99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至2020年6月20日结欠利息181387.64元,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7.1775%计算);被告江苏鸿贝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在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江强、丁月良、靖江市恒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在18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对被告江苏华杨控股实业有限公司享有14999999.99元保证债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888元,减半收取计56444元,由被告江苏鸿尔有色合金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鸿贝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靖江市恒润贸易有限公司、孙江强、丁月良负担(五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1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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