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俞敏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62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81民初2384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5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周凤珍、江阴市山观丰盛副食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舒五妹借款150000元,并承担借款100000元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借款利息、借款50000元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舒五妹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周凤珍、江阴市山观丰盛副食店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收款单位:江阴市财政局非4税收入专户,收款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收款账号:01660132010010893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