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俞敏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62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81民初2382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57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周凤珍、俞敏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德良、舒五妹借款240000元,并承担借款100000元自2019年2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借款利息、借款50000元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借款利息、借款40000元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借款利息、借款50000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合计4470元(周德良、舒五妹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由周凤珍、俞敏丰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收款单位: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银行:江阴农商5银行营业部,收款账号:01660132010010891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