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8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1民初997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15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沈军支付原告孙海彬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5元,由被告沈军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孙海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