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9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民终172号 |
案号 |
(2020)浙07执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民初24号^~^民事判决;^~^二、丁信荣、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宗承英借款本息6265.31万元及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宗承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1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16800^~^元,由丁信荣、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4458元,宗^~^承英负担172342元;公告费600元,由丁信荣、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1916元,由丁信荣、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3828元,宗承英负担26808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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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信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0661982136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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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3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