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9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061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50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金茂机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5546822.2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546822.29元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金茂机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34204元。三、被告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戴建峰、戴建英、程希亦对被告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267元,由被告江苏天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普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普盛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戴建峰、戴建英、程希亦负担。上述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1101947613。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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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戴建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758983549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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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杨舍镇人民东路11号(华昌东方广场)Z1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