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鄂尔多斯市金宇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02民初23975号 |
案号 |
(2021)京0102执9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鄂尔多斯市金宇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7699999.79元、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256841.97元,以及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网络银行融资额度合同》以及及借款借据计算);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有权对编号为c18041855003的电子仓单项下的财产权利就前述债权在最高额质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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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627756678049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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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电力街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