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房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8********1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791民初1841号 |
案号 |
(2021)鲁1791执1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金迈达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借款本金188.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截止至2020年6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7014.9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山东旺家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爱秋、房勇、马圣杰、邵秋景、杨峰家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省郓城县林祥木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本金188.6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8月7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复利的清偿责任。四、被告菏泽金迈达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旺家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爱秋、房勇、马圣杰、邵秋景、杨峰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支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案件受理费2228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