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4********6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304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鲁0304执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钧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 648 986.62元,支付利息293 130.15元(截至2020年2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方法,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山东淄博获泽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钰琪重工有限公司、蒋绪涛、蒋绪波、刘新兵、崔海涛、蒋光月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钧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 481.00元,由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1.00元,被告淄博钧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淄博获泽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钰琪重工有限公司、蒋绪涛、蒋绪波、刘新兵、崔海涛、蒋光月负担22 280.00元。诉讼保全费5 000.00元由被告淄博钧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淄博获泽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钰琪重工有限公司、蒋绪涛、蒋绪波、刘新兵、崔海涛、蒋光月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