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宝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27********3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727民初2021号 |
案号 |
(2021)辽0727执恢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朱宝纯、吴树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玉林货款201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分5厘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3元,减半收取2161.5元,由被告朱宝纯、吴树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