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3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2民初4792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恢8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小军借款395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395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费用缴纳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