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3********4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03民初2379号 |
案号 |
(2021)赣0703执3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刘木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合计472049.86元;被告刘木秀应从2020年11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8万元为本金按逾期罚息月利率12.555‰计算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被告蓝子贤、林卓华、钟丽萍、刘金华、刘春娣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限额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木秀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3元,由被告刘木秀负担。 判决如下:由被告刘木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合计472049.86元;被告刘木秀应从2020年11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8万元为本金按逾期罚息月利率12.555‰计算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被告蓝子贤、林卓华、钟丽萍、刘金华、刘春娣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限额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木秀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3元,由被告刘木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