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82民初2490号 |
案号 |
(2020)冀0582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沙河襄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0000元及利息391600元,并自2019年7月21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8‰付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社红、宋香粉、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时间 |
2020-0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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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07374975X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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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沙河市田村村南(鑫磊工业园区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