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2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602民初7091号 |
案号 |
(2018)皖1602执9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邢建全于2018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安徽瑞信典当有限公司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1月31日止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以2%月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邢建全于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安徽瑞信典当有限公司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11 月11日至2018年3月30日止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以2%月利率计算利息); 三、被告邢建全于2018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安徽瑞信典当有限公司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11月 1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以2%月利率计算利息); 四、被告邢建全于2018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安徽瑞信典当有限公司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5月30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以2%月利率计算利息); 五、若被告邢建全违反本协议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约定,任意一笔逾期支付,则视为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的欠款全部到期,则原告可就全部未履行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并针对未履行债权,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贷款结清之日止; 六、原告对被告邢建全质押给原告的位于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原河南旺达志远农贸有限公司)的新疆红枣和大蒜(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被告吴俊岭、冉允志、吴向洋、胡翠萍、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原河南旺达志远农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邢建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20000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则律师费仍按照40000元执行)、保全担保费12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7000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则费用共计57000元执行)由被告吴俊岭、冉允志、吴向洋、邢建全、胡翠萍、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原河南旺达志远农贸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44736元,减半收取22368元,由被告吴俊岭、冉允志、吴向洋、邢建全、胡翠萍、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原河南旺达志远农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3-21 |
发布时间 |
2018-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俊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22062676970P |
登记机关 |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前黑砦村物流大道北、仓狼路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