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大平城乡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84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81民初2080号 | 
| 案号 | (2018)皖0181执2106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大平城乡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五季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8246895.27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分别以22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8日起、以234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日起、以94197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129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以1658437.27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4日起、以4248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起,均计算至全部代偿款还清之日止); 二、对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五季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30元,减半收取34765元,由被告安徽大平城乡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18-09-26 | 
| 发布时间 | 2019-03-31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李立荣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81756841010J | 
| 登记机关 | 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巢湖市向阳路西侧陆家河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