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88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921民初218号 |
案号 |
(2018)浙0921执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舟山岱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借款本金2 0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计付,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上述利率计收复利)及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上述利率计收复利); 二、若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有权就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号:岱山国用(2008)第20-107号、岱山国用(2008)第20-10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3 54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何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海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追偿; 四、本案受理费141 800元,减半收取70 900元,由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何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4-01 |
发布时间 |
2018-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921148800290E |
登记机关 |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