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53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205民初163号 |
案号 |
(2016)宁0205执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科海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工程款3696018.40元、逾期付款利息236545元,合计3932563.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科海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承担424元,被告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905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6-07-21 |
发布时间 |
2017-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永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005853933392 |
登记机关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惠农区红果子工业集聚区长城园包兰铁路西、明长城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