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7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包开民二初字第350号 |
案号 |
(2017)内0291执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洪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瑰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货款1010068元; 二、被告杨斌对上述1010068元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1010068元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洪民、杨斌、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洪民、杨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4-19 |
发布时间 |
2017-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钱普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04553795579F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钟楼区银花路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