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乌苏市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奎民初字第01052号 |
案号 |
(2016)新4003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乌苏市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莉莉支付欠款6963362.5元、利息245589元,合计7208951.5元。 二、驳回原告陈莉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74元(原告已预交67574元)由原告陈莉莉负担6757元,由被告乌苏市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60817元(于支付上述案款时一并支付原告陈莉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6-03-25 |
发布时间 |
2016-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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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蒋德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202552425859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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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东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