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茂名市海名威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北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北执字第000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茂名市海名威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北海北联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900534.93元及计至2014年10月15日的利息1987503.97元,合计5888038.90元(此后利息以3900534.93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4年10月16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被告张德才、被告茂名市海名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茂名市海名威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的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北海北联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8016元,由被告茂名市海名威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张德才、茂名市海名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履行判决的义务时一并付清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5-05-11 |
发布时间 |
2015-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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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德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902MA4UKBAC2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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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茂南工业用地规划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