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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三九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66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西民三初字第865号
案号
(2015)西执字第023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三九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代垫款4941777.78元。 二、被告天津三九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以5021777.78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 三、被告何占华、李迅、张砚华、李振华、高洪、王梦华、于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三九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天津三九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何占华、李迅、张砚华、李振华、高洪、王梦华、于婕于本判决十日内向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公告费9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7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721元,原告负担831元,八被告负担5089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5-08-14
发布时间
2016-06-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2746696489C
登记机关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号楼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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