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株洲市广成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12民初4541号 |
案号 |
(2020)湘0112执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株洲市广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海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 773.5元;二、被告株洲市广成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海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以所欠货款2177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2元,财产保全费238元,合计410元由被告株洲市广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小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00670797776K |
登记机关 |
株洲市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628号兆富家园3栋60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