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07P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9民初2958号 |
案号 |
(2020)京0109执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李晓借款本金41 100元及利息(以41 1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李晓律师费5000元;三、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本金41 100元、律师费5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李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唐山金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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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谷春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7MA07PAUQ0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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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迁西经济开发区东区(新集镇西岗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