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14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81民初5829号 |
案号 |
(2019)皖0181执10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华、贾瑞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成晓琼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2018年4月2日起按照本金340000元、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巢湖市瑞林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成晓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0元,减半收取3455元,由原告成晓琼负担50元,由被告李华、贾瑞涛、巢湖市瑞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181执106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7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80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