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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1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81民初5829号
案号
(2019)皖0181执10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华、贾瑞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成晓琼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2018年4月2日起按照本金340000元、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巢湖市瑞林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成晓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0元,减半收取3455元,由原告成晓琼负担50元,由被告李华、贾瑞涛、巢湖市瑞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0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3-27
发布时间
2019-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皖0181执1065号
立案日期
2019-03-27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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