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14民初6470号 |
案号 |
(2018)京0114执58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租金共计 2 821 613元。 二、被告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截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的逾期利息554 286.26元 三、被告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2 821 613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驳回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6 361元,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41元,已交纳;被告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3 2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7-06 |
发布时间 |
2018-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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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蔡德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29574731929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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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华安县华丰镇草坂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