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秀民初字第4127号 |
案号 |
(2016)闽0305执01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林志进偿还给林金明借款一千七百万元及利息;林志进支付给林金明实现债权的费用十五万元。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7-07 |
发布时间 |
2016-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志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0007549711297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7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