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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益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7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81民初994号
案号
(2017)豫0181执2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借款本金2999990元,并从2014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84%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总额中扣除被告已付利息250079.43元),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7.84%的50%支付罚息;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从2016年3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约定的年利率7.84%的150%支付复利。 二、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从2015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约定的年利率6.525%的50%支付罚息;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约定的年利率6.525%的150%支付复利。 三、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承兑汇票垫付款200万元,并从2015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5支付罚息(计算总额中应扣除已偿还利息659.25元)。 四、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承兑汇票垫付款1921394.87元,并从2015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5支付罚息(计算总额中应扣除已偿还利息2465.89元)。 五、被告巩义市金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益丰西部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益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敦煌地毯有限公司、白周义、白兴、白周峰对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康小丽、被告乔东艳以其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4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3410元,由被告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金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益丰西部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益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敦煌地毯有限公司、白周义、康小丽、白兴、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11-02
发布时间
2018-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白周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办事处新沟村白家沟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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