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温县兴凯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9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825民初913号 |
案号 |
(2018)豫0825执1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县兴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2017年12月20日起计算,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温县兴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12月19日产生的利息、罚息307335.64元; 三、被告温县兴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1422元; 四、被告李建国、张翠梅、张同立、张金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焦作市五壮棉纺织厂以其所有的位于山阳区汉昌路,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200357、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200358、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200359、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200360、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200361号房产及土地证号:焦国用(2011)第01485号(地号05-01-15-9-1);焦国用(2011)第01486号(地号05-01-15-9-2)的土地使用权在其抵押担保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259元,由被告温县兴凯实业有限公司、李建国、张翠梅、张同立、张金枝和焦作市五壮棉纺织厂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7-04 |
发布时间 |
2018-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25574992619D |
登记机关 |
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温县工业集聚区东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