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6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221民初2257号 |
案号 |
(2017)豫1221执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曾笑然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1-16 |
发布时间 |
2017-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书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221MA4041Q55M |
登记机关 |
三门峡市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渑池县天坛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