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华祥光学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4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宛龙民三初字第00113号 |
案号 |
(2016)豫1303执恢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学祥偿还原告张景玉借款2000000元整;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华祥光学集团有限公司、刘迎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7-22 |
发布时间 |
2016-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学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300614648039L |
登记机关 |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阳市高新区312国道与叶庄交叉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