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6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金民初字第2118号 |
案号 |
(2016)豫0211执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开封市大丰异型钢管厂货款302833.01元。 二、驳回原告开封市大丰异型钢管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22元,由被告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11 |
发布时间 |
2016-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春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005686277891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新区十大街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