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漯民三金初字第1号 |
案号 |
(2015)漯执字第000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漯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陵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 二、被告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漯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陵支行支付借款2500万元的利息和罚息(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3年10月22日,按月息7.00‰计付;罚息自2013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0.50‰计付)。 三、如被告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逾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漯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陵支行可以与被告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协议,以登记在漯房他证召陵区字第201300754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卢红超、卢红伟、周怀阳、白俊超、卢广超对25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4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漯河市宏阳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卢红超、卢红伟、周怀阳、白俊超、卢广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03-30 |
发布时间 |
2015-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怀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0660936939G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