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省金乡县荣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1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金执字第00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东省金乡县荣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刘奎福定金6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山东省金乡县荣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3-08-02 |
发布时间 |
2015-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信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28773174459E |
登记机关 |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金乡县城金山街北段路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