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即墨妙府老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5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城 民初字第2273号 |
案号 |
(2016)鲁0214执10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郝峰借款本金人民币11440801.31元,并承担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于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郝峰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37832元。三、被告山东即墨妙府老酒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99元,由原告承担28552元,二被告承担99047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23 |
发布时间 |
2016-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翠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2725569739D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即墨市烟青路16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