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省桓台县供销社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07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321民初3657号 |
案号 |
(2019)鲁0321执1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淄博饮料酒厂支付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淄博饮料酒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自1996年11月16日至2000年3月25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省桓台县供销合作社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被告山东省桓台县供销合作社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淄博饮料酒厂追偿。 五、驳回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300元,由被告山东淄博饮料酒厂负担,被告山东省桓台县供销合作社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时间 |
2019-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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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巩守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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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索镇张北路1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