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3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303民初4017号 |
案号 |
(2017)鲁0303执38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平裕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本息合计15698086.09元(其中本金14474184.94元,利息1223901.15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本次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17日; 二、被告邹平裕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 三、被告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沾化一龙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益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姜振辉、刘爱梅、姜红玲、韩志昌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平裕洋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对被告姜振辉、刘爱梅和被告姜红玲、韩志昌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989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989元,由被告邹平裕洋化工有限公司、沾化家裕化工工贸有限公司、沾化一龙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益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姜振辉、刘爱梅、姜红玲、韩志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21 |
发布时间 |
2017-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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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希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4052399009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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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富源五路北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