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昌邑市源东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80418号 |
案号 |
(2017)鲁0202执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昌邑市源东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返还AA12110361CCX号《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即毕加诺喷气织机24台。 二、被告昌邑市源东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偿付截至2015年11月30日的租金1 104 000元。 三、被告昌邑市源东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偿付逾期利息23 622元(截至2014年11月25日)及自2014年11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依照AA12110361CCX号《租赁合同》约定,自每期租金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 四、被告昌邑市源东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126 431元(截至2014年11月25日)及自2014年11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依照AA12110361CCX号《租赁合同》约定,按租金总余额自应偿还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 五、被告昌邑市源东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29 402元。 六、被告王德东、被告刘金荣、被告于琛仕、被告王怀顺对被告昌邑市源东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德东、被告刘金荣、被告于琛仕、被告王怀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昌邑市源东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 351元,邮寄费9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昌邑市源东纺织有限公司、被告王德东、被告刘金荣、被告于琛仕、被告王怀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13 |
发布时间 |
2017-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怀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67306766191 |
登记机关 |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M昌邑市饮马镇西南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