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6民初6339号 |
案号 |
(2019)苏0506执37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立能环保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05375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若被告江苏立能环保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被告江苏恒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丽、周雪峰、常仁国、赵晶各对不能清偿部分的十分之一向原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三、若被告江苏立能环保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被告陈艳、杨太武对不能清偿部分的十分之一向原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被告周旭刚、陈先菊对不能清偿部分的十分之一向原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8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685元,由原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0元,由被告江苏立能环保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丽、周雪峰、常仁国、赵晶、陈艳、杨太武、周旭刚、陈先菊负担368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喜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673923811K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金枫南路198号8幢301室 |






